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,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,根据咸宁市教育局《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》和教育部关于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精神,结合学校工作要求,特与广大学生家长签订本责任书。
一、责任目标
1.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(以下简称学生家长),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,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,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,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。
2.学生家长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,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、管理和保护工作。
3.根据教育部12号令规定,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,学校已履行了相 应职责,行为并无不当的,无法律责任:
①地震、雷击、台风、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;
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、偶发性侵害造成的;
③学生有特异体质、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,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;
④学生自杀、自伤的;
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;
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。
4.根据教育部12号令规定,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,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,不承担事故责任;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 有关规定认定:
①在学生自行上学、放学、返校、离校途中发生的;
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;
③在放学后、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,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;
④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。
5.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,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,学生在校生活、学习期间,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,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;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,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。
6.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,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,由学校负责。
7.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,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。
8.安全事故发生后,受伤害的学生,其父母(监护人)不愿协商调解的,或经协商,调解不成的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二、有关要求
1.学生家长要教育学生注意严格遵守交通规则,不骑自行车上学,走人行道,不翻越交通护栏,不在马路上看书、踢球、逗闹追赶等,注意来往车辆,搭乘车辆要遵守秩序和安全规定。
2.学生家长要教育学生不到危险的地方去玩,不做有危险的游戏,不玩危险的玩具。教育学生中午在家午休,下午上学不早于上课前半小时到校。需接送孩子的家长要按时在希望桥处接送。
3.学生家长要教育学生在校内、校外及家中都不能乱摸乱动电器,严禁学生私自拆装用电物品,严禁学生私自去游泳。
4.学生家长要教育学生不要乱买零食吃,教育学生不要擅自离校。
5.如果孩子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,家长要事先如实告诉孩子所在班老师和校医务室,便于老师在学生上体育课、参加劳动等体力消耗较大的活动中予以照顾。
6.学生家长要经常与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老师和科任老师联系,了解孩子在校期间的各方面情况,以便配合老师共同教育好学生。
三、本责任书一式二份,双方各执一份,自签字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为一学年。
四、本责任书解释权在学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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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班主任签字:
乙方(学生监护人)签字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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